1、付款比例:
10.5结算完成后,卖方开具合格增值税发票,买方依据资金情况向卖方付款:
结算次月,支付本期结算额的 60 %;3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额的 85 %;6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额的 95 %;余款 5 % 待本期结算货物质保期满后次月支付,但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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