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
1、P52页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1.2条款:建安工程费=本项目财政评审价*(1-建安工程下浮率),其中建安工程费最终金额以财政预算评审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中标下浮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 针对此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这三项不可竞争性费用是否一并下浮,清单规范3.1条规定为不允许调整费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4条款中写明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报价中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是否亦按中标下浮率一并下浮。
2、P128页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2.6条款:因变更、洽商签证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变更预算书,28 天内应审核完成,双方确认变更价款不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P130页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条: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掉项、工程量偏差)导致费用增加时,变更增加费用应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一并申报;进度付款时只计合同内工程量,合同外增加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 变更价款按清单规范9.10.5条规定,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议将变更价款与同期进度款一并支付。
3、P132页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7.1.(1)条款:可调价材料范围为钢材、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砖(砌块)、管材。 请明确道路主要材料沥青混凝土及水稳是否为可调价材料。
答复:
1、报价下浮率为总价下浮。
2、变更价款不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3、沥青混凝土及水稳视为可调价材料。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原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巨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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