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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电厂二期50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 2023-07-03

利辛电厂二期500千伏送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利辛电厂二期50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05、62376699(传真)

监督电话:0551-62376172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利辛电厂二期500千伏送出工程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亳州市利辛县,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及阜南县境内

建设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江苏清全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利辛电厂二期500千伏送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鹿50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板集电厂二期~原鹿500kV线路工程。拟扩建的原鹿变电站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拟建输电线路位于亳州市利辛县,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及阜南县。工程投资总额为472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26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3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线路路径选择合理性分析

本工程机组地处阜阳、亳州交界地区,属于坑口电厂,建厂条件优越。本工程选址选线时已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及沿线各级政府及规划部门意见,避开了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小了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单位与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核实,本工程不涉及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II-1 淮北河间平原农产品提供及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王家坝国家湿地公园),最近距离为3.7km。

本工程为新建输电线路工程,输电线路的单塔永久占地面积较小,占地较分散,对土地资源的占用较少。工程评价范围总面积为4606hm2,永久占地面积为4.47hm2,仅占评价范围总面积的0.9‰。本工程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根据项目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上。综上所述,本工程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同时,根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利辛电厂二期500kV送出工程在安徽颍东东湖省级湿地公园选址方案的复函》及《利辛电厂二期500kV送出工程队安徽颍东东湖省级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线路在施工中将优化施工工艺,施工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采用一档跨越的无害化方式穿越省级湿地公园,安徽省林业局同意线路路径方案

2.生态保护措施

本项目线路涉及的水体跨越处非饮用水源保护区。施工期不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本工程属于生态影响类项目,运营期不会对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产生污染。施工期通过加强各项防治措施后,可以使得对大气、地表水影响程度降低到最低。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降低当地环境功能,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2.1施工期

在施工期本工程拟采用以下措施:本工程在施工阶段,临时施工场地应设置于植被稀少的地方以减少占用耕地;施工临时道路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新建临时道路应避开植被覆盖较好处;牵张场、材料场应选择在荒地,尽量少占用耕地,同时取土作业前先进行表土清理,待施工结束,用作复耕覆土;施工营地租用沿线临近的村庄民房,不设置施工营地。

牵张场和施工临时道路应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场地条件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场地修建本着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施工便利等原则选择,尽量减少对现有地貌的破坏。施工过程中在牵张场、施工便道、材料场周围修建彩钢板拦挡,并限定施工人员活动范围以减少水土流水。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用的场地进行土地整治、复耕或撒播乡土草种,从而恢复场地土壤结构及植被,消除影响。

500kV送出工程建设在湿地公园内占用土地,塔基位于河堤侧,不直接占用水域面积。为减轻线路施工和运营对颍东东湖湿地公园生态影响,拟采取以下措施:

(1)优化设计湿地公园内跨越路径,尽可能与现有电力廊道并廊跨越,减少对湿地公园空间占用和切割。

(2)湿地公园附近杆塔在造型和颜色上应充分考虑与湿地公园景观的协调性,避免与周围的景观产生强烈的对比冲突,减轻对区域景观的影响。

(3)严格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搭建临时设施,施工道路尽量利用已有的道路,控制施工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对湿地公园的生态影响。

(4)在湿地公园路段线路架设,应采用环境友好型的无人机放线工艺,最大程度减轻对沿线植被的破坏。

2.2地表水环境

工程位于淮河流域支流颍河两岸,本工程新建输电线路涉及的水体为颍河及其支流水系小型溪流,采取高塔跨越的方式通过,不在水体内立塔。

2.2.1施工期

线路工程塔基施工中混凝土采用成品的商品混凝土,基本无施工废水排放。线路工程施工人员租用民房,租用民房尽量选择租住乡镇民房,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排入居住点的化粪池中,定期清理。

塔基施工一般选在雨水较少的季节,有利于施工建设。施工中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于场地洒水,避免泥水外溢。在塔基基础开挖时,应注意土石方的堆放,并对开挖的土石方采取护拦措施,或对裸露部分及时处理,避免泥水外溢,而影响周围环境。

本工程灌注桩基础设置了泥浆沉淀池,灌注桩泥浆沉淀池内的泥浆自然风干后外运或直接回填,不对地表水产生影响。

本工程新建输电线路涉及的水体采取高塔跨越的方式通过,不在水体内立塔,工程建设对当地水体无影响。

2.2.2运营期

本工程输电线路运行期间无废水产生,对沿线水环境无影响。

2.3声环境

2.3.1施工期

1.输电线路

本工程初设阶段塔位已基本确定。经筛查,距离塔基中心35m范围内有居民点三处,分别为江口镇郭罗村余圩孜组(35m)、口孜镇汪庄村汪庄组(35m)、张寨镇朱寺村小黄庄(35m),距离塔基中心约45m有居民点一处,为乌江镇周圩村李桥组。上述村落均在线路的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距离塔基最近的居民点同时也是距离线路边导线最近的居民点。本工程在采取了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距离施工机械50m范围内距离较近、重点关注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预测值昼间均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夜间禁止施工。

2.间隔扩建

本期变电站间隔扩建为站内施工,声源集中在变电站围墙内活动,施工作业主要包括土方挖填、地基处理、设备安装、设备运输,产生的噪声具有间隔不连续特点,施工主要限制在昼间进行,变电站现有围墙可对施工噪声传播进行有效阻隔、削弱。通过预测分析,当主要施工设备全部同时作业时,土建阶段距离设备25m处的声压级达到70dB(A)时,在已建围墙进一步隔声衰减的基础上,施工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将进一步降低,同时间隔扩建工程量较少、施工周期较短,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施工阶段噪声影响轻微,施工场界处昼间噪声排放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2.3.2运营期

1.输电线路

由于本工程单回线路仅1基塔,且2个单回并行架设,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为了预测本工程输电线路运行后的噪声水平,对500kV同塔双回线路(垂直排列)运行产生噪声进行了类比监测。

由监测结果可知,昼间的噪声排放值不大于37dB(A),夜间的噪声排放值不大于36dB(A)。最大值出现在线路中心,噪声排放值的监测结果随距离边导线的距离增加而减少。线路噪声对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几乎无贡献值。

2.间隔扩建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中的室外工业噪声预测模式。据原鹿500kV变电站的设备声源参数,建立坐标系,对原鹿500kV变电站设备本期规模运行期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贡献值进行预测计算,并叠加现状噪声监测值,预测本期工程建成后的厂界噪声排放值。经过计算预测后,原鹿500kV变电站本期工程投运后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贡献值不大于44.2dB(A),叠加本期噪声的厂界排放值后的预测值昼间为46.4dB(A)~49.2dB(A)、夜间为43.0dB(A)~46.2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4固体废物

2.4.1施工期

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为避免施工及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机构及施工人员的环保培训。明确要求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堆放,生活垃圾安排专人专车及时清运或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2.4.2运营期

本工程输电线路运行期间无固体废物产生。

2.5施工扬尘

输电线路塔基在施工中,由于土地裸露产生的局部、少量二次扬尘,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暂时影响,建成后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即可消除。

另外,在施工中,由于汽车运输使用临时施工道路,将使施工场地附近二次扬尘增加,但由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度不大,基础开挖量小,而且施工点都远离居民区,因此其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很小。

施工全过程认真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6个100%,有效地减少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在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上公示了项目基本信息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并同步于《江淮晨报》以及项目现场张贴的形式告知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的途径及意见反馈方式。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全时段内,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意见:市属内资项目备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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